河北肃宁县民政局养老院施工项目中几百万元农民工工资亟待解决
2025-12-04 15:02 来源:新浪微博
作者:陈蓉蓉
近期,接到河北沧州市肃宁县关于高永强先生向各大媒体投稿反映称;自己承包的养老院项目工程是民生工程款(包括农民工资2831375.32元)至今五年之久没有拿到,两次一审胜诉均胜诉,遭二审推诿扯皮,由于沧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官张某梅、程某明两人涉嫌枉法裁...
近期,接到河北沧州市肃宁县关于高永强先生向各大媒体投稿反映称;自己承包的养老院项目工程是民生工程款(包括农民工资2831375.32元)至今五年之久没有拿到,两次一审胜诉均胜诉,遭二审推诿扯皮,由于沧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官张某梅、程某明两人涉嫌“枉法裁判”严重怀疑他们在办人情案,关系案。反复否决,致使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造成农民工生病无钱救治死亡事件。据悉,2020年高永强与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附有协议书为据。

发包方是肃宁县民政局,工程名称:肃宁尚村老年养护院建设工程附属及配套设施项目。

施工地点:河北肃宁经济开发区五福大街东侧、星海路北侧。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号:肃开管招标核准[2018]6号。资金来源: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及上级资金。经审计确认工程款为6322208.65元,该工程项目于2020年12月14日通过验收竣工,因民政局没有按约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至此无奈的情况下高永强诉至肃宁县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经肃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26民初7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肃宁县民政局和圣基公司应支付给高永强工程款2831375.32元,由于肃宁县民政局养护院工程款先后被多案查封冻结,2023年肃宁县民政局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7228379.73元(其中包含高永强的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2831375.32元)全部提存至肃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2023年8月11日,肃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0926执恢10号《肃宁县民政局执行款分配方案》并做出两次裁定,给付高永强2831375.32元,肃宁县法院的分配方案中已经注明是肃宁县民政局养老院附属工程的工程款。
之后,出现案外人张某、沧州中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高永强互不相识、并无经济来往)对肃宁县人民法院做出的分配提出了两次异议,均被肃宁法院驳回后,又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及案号(2024)冀09初12号民事判决书,2024冀09民终1602号民事判决书,(2024)冀 09 民终 1282号,判决认为高永强未取得民政局的执行依据,分配尚不符合条件,审判法官张某梅和程某明两人违背了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精神,对“专项资金”性质的漠视。对高永强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均不采纳,并“以权压法”判决中高永强自己血汗钱拿不回来,反而还要承担案外人莫需有的几万元诉讼费用。法律程序空转,浪费大量的法律资源。高永强对此判决不服,申诉至省高院,(2024)冀民申98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高永强关于执行分配优先权,可依照其他法律途径另行主张。
资金来源为国家财政,又是民生工程,应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定》第9条的规定: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应首先用于工程款的支出。我们完全符合该款的规定,理应优先支付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作为守护公平正义的司法殿堂,沧州中院本应捍卫诚信、弘扬正气,却在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未考虑实体权益,两度撤销一审胜诉判决,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诉求,将一起普通欠款案办成了令人费解的"葫芦案",反复否决,农民工工资一拖5年,造成农民工徐锁柱生病无钱救治死亡事件,工人李常乐现身患重病急需高额的治疗费用,期盼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对该案予以关注,督查督办,对案件审理及执行环节中查明事实进行审慎核查。切实保障农民工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财政资金的正确使用秩序努力让农民工兄弟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于此案的处理进度,媒体会持续关注,并跟踪报道。
关于以上投稿内容的真实性,我本人保证属实。如有虚假,我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投稿人:高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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