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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位女企业经营者的法外遭遇

2023-12-08 17:56   来源:农村日报       作者:陈蓉蓉   

王娟,海南人,与丈夫从事服装加工、经营、销售。据王娟向新闻媒体投书反映称,2023年2月8日上午接到海南省监察委员会一室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要求其本人上午9:00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谈话室进行询问,王娟按约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问询人介绍他们是海南省监...

       王娟,海南人,与丈夫从事服装加工、经营、销售。据王娟向新闻媒体投书反映称,2023年2月8日上午接到海南省监察委员会一室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要求其本人上午9:00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谈话室进行询问,王娟按约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问询人介绍他们是海南省监察委员会一室工作人员裴某某等2人,让王娟配合他们调查海南省孙某某案件的相关情况,并提供内容让王娟抄写,还叮嘱王娟背熟,让王娟按照事先背熟的内容做笔录(可调阅笔录内容)。王娟拒绝做这份笔录,并告诉一室工作人员,你们让我做的这份虚假笔录事实不存在,不真实,对方也不会认可,这样是行不通的。工作人员告诉王娟,“这不关你的事,我们会让他认的,他进去了不会不认,他不认那是我们办案人员没本事”,王娟还是拒接做这份笔录,于是裴永齐等对本人各种恐吓、拍桌子、砸矿泉水瓶、还说一大堆侮辱人格的话,持续了近十几个小时时间,王娟迫于身体透支不适,伴有高血压,头晕,胃痉挛疼痛等症状,在那份不真实的笔录上签字。
       在这件事以后,海南省监察委的工作人员无数次找到王娟,要求其承认行贿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王娟没有承认,而且要求撤回2023年2月8日有她签名的那份一直困扰她的虚假笔录,海南省监察委的工作人员不但不撤销王娟的虚假笔录,还不间断的找王娟谈话、做笔录。从2023年2月份开始到同年12月,一共叫王娟谈话近十次,时间有多次超过24小时,最后再一次王娟已经被叫去到现在,谈话持续超过15天。
       王娟的遭遇致使她的的身心、事业遭受空前、巨大的打击,原本身体就不好的王娟几乎失去了活下去的信心。王娟的丈夫对于海南省监察委的做法非常不解,质疑海南省监察委的做法:一、王娟不是干部,为什么监察委一再找她,还不让她回家,这一次时间长达15天,这样做合法吗?二、监察委找王娟长达15天,不让她回家,到底是怎么回事?是不是应该给我们家属通知?三、王娟说,谈话中,工作人员有体罚她,用语言威胁恐吓,甚至侮辱她,这样做合法吗?谈话时有录音录像吗?
       维权律师张学军就以上情况指出,王娟的情况应该是被监察委作为调查对象留置。留置不是执法过程,依据的不是刑事方面的法律程序规定。留置措施并不是一种监察机关经常采用的措施,它是一项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自由的严厉措施。它的意思就是指当被调查人涉及重大案情,并且可能逃跑、自杀或者串供、毁灭证据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像王娟这样的情况,她是不中共党员,不是国家干部,为什么监察委要留置王娟呢?因为这是有依据的,如果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王娟就属于这一类涉案人员,王娟是涉及到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了,而且是严重的案件,监察委可以留置。留置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监察委员会采取的留置措施,原则上不得超过办案期限。纪委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三个月,监察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延长。《监察法》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王娟以及其家属可以要求调取对于王娟谈话时的录音录像。《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的地点是没有具体规定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留置的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王娟的上述遭遇经历,确实经历的不是刑事侦查调查工程,而是监察委依据《监察法》的其他相关规定而实施的具体行为,不管是依据什么,媒体和公众都希望办案单位能够按章办事,给被调查人足够的权力,比如留置24小时之后,要按规定将留置情况通知被调查人家属等等,从而体现出办案单位的高素质、高水平。本媒体将持续关注,并在适当的时候给公众一个实时的动态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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